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页(884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各政党和爱国人士、归国华侨、台籍同胞等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代表中妇女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省、市、县三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5%,乡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各该级选举工作机构编造预算,分别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