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1页(46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成立于1949年10月,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1954年隶属于国务院,为国务院组成机构之一。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制定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国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②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③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制定对策。④指导对敌特、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察,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和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⑤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边境保卫和出入境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⑥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⑦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⑧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⑨指导预审和看守所、收审所的管理工作。⑩组织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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