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有土地委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7页(220字)

香港《公有土地(收回和委托补偿)条例》第3章委托有关权益给财务秘书公司规定,当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由总督授权签署有关文件的任何公务人员,可向土地局登记委托通知;委托通知一经在土地局登记在案,政府有权提出诉令所涉及的有关权益,以及该有关权益的前所有人,根据登记在土地局的任何文件和因占用该财产有关事项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完全委托给财务秘书公司,但不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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