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1页(375字)

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时由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广义的工作责任包括议会内阁制国家中的政府对议会的政治责任和在实施法律中的一般法律责任两种形式。前者属于政府全体的责任,后者是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首长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即狭义的工作责任。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向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负责任即是政治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既是指一般法律责任,又是指政治责任,目的在于使国家机关的权责明确,以利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增强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心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如果某一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一机关的第一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一样,都要承担政治的或法律的责任或两项责任兼而有之。依据宪法,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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