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洪涝灾害预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0页(35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俄联邦及其各州、区的执行权力机构和各用水户均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洪涝灾害发生并消除其后果:(1)洪灾、淹没、浸没;(2)河湖岸边、大坝、堤防等建筑物被毁坏;(3)土地沼泽化和盐渍化;(4)土壤流失,以及沟壑、滑坡、泥石流等现象的发生。为了防止洪涝灾害和消除其后果,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俄联邦政府及其各州、区的执行权力机构可按照它们的权限范围作出一些决议,这类决议对全体公民和法人来说都是绝对必须执行的。在发生自然灾害和工程事故的情况下,所有用水户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洪涝灾害的发生并消除它们可能产生的后果。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征得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机构和一些地方自管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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