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洪泛区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0页(270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为了促进洪泛区的最大效益和保护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共工程部、运输部和交通部长可以宣布建立一些洪泛控制区并颁布管理这些洪泛控制区的管理条例。(2)在所宣布的洪泛区内,可以颁布一些规则和管理条例来禁止或控制一些可能破坏或导致湖泊和堤防状况恶化的活动,以及一些可能阻碍水流改变河流自然流态、增加洪水损失或加重洪水问题的情况。(3)政府可以在所宣布的洪泛区内修建必要的防洪建筑物;在这方面,政府对沿河岸与河岸临近的地带以及河槽河床以外的地带拥有广泛的合法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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