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洪水应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0页(513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22条规定:(1)当处于洪水及高潮位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防灾及减灾紧急措施时,河川管理者可以在现场动用必要的土地,使用和征用土石、树木等其他物资,使用车辆等运输工具或器具,以及处置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2)河川管理者在采取第(1)项规定的必要紧急措施时,居住于附近的居民或现场人员可以投入到抢险工作中去。(3)河川管理者根据第(1)项的规定在征用、使用或处置过程中,当存在受损者时,必须对这些受损者通常可能发生的损失给予赔偿。(4)对于第(3)项规定的赔偿必须经过河川管理者与受损者双方共同协商。(5)若第(4)项规定的协商未获结果,则河川管理者必须将自己估计的金额支付给受损者。在这种情况下,当受损者对该笔赔偿金有异议时,根据政令的规定可以在取得赔偿金之日起30天内、向征用委员会提出《土地征用法》第94条的规定进行裁决的申请。(6)根据第(2)项的规定,投入抢险工作的人员由于投入抢险而遭受死亡、负伤或致病,或由于投入抢险后负伤、致病而导致死亡或致残时,河川管理者必须根据政令的规定对这些人员及其遗属或被抚养者由于以上原因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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