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6页(331字)

行政诉讼是基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引起的,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为标志。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向管理相对人送达决定书,便于相对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时有依据。但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或者不向相对人送达决定书。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只要能证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