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保护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4页(529字)

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对公害问题引起重视,相继完成一系列环境保护立法。日本环境厅编纂的《环境六法》,是环境法规汇编,每年重新公开出版一次。该汇编由14部分组成,即一般环境、大气污染、噪声、振动、恶臭、水质污染,土壤污染与农业、地基下沉、垃圾及海洋污染、被害救济及纠纷处理、费用负担及资助、自然保护、国土利用及城市规划有关法令等大量日本现行环境保护法规。1967年,日本国会制定、公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目前,日本围绕《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的公害防治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在大气污染方面制定《大气污染防止法》。水质污染方面制定《水质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方面制定《关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噪声、振动方面制定《噪声控制法》、《振动控制法》、《关于防治民用机场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公害之法律》。地基下沉方面制定《工业用水法》、《关于限制建筑物采用地下水法》。恶臭方面制定《恶臭防治法》等。日本还制定一系列环境纠纷案件处理方面的法规,如《公害纠纷处理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特别救济措施法》、《公害罪法》等。1993年11月19日日本颁布《环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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