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夏商周朝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2页(564字)

相传中国古代夏朝的第一个国王大禹,在其继位以前,以治水十三年(公元前约2085-2072年)而负盛名。据考古证明禹时已开始有了水法律,土地和水均属天子,他是最高统治者。到了周朝,《周礼》中记载了当时的法律、常规、习俗和各种制度,描述了当时水管理、水分配以及水利实践,反映了统治者在管理水资源中,按照上天旨意和不同季节活动的,具有一定法律哲理的思想。如书中记载:春季第二月,渔民不应将江河湖沼的水排干或将水库和池塘的水放空,更不应放火烧山烧林。春季末月,皇帝御命工务主宰“四时雨顺,泉水涌起,治理万里,走访城镇,检查四方……维修堤坝,水库池塘,清理沟渠,扩宽河道,广开水路,使其无阻”。秋季第一月,命令专门的官员“修订法律,制止恶事,监督罪犯,整修堤坝”。秋季末月,全部工匠停工一个月。冬季第一个月,河水开始结冰,审慎检视河道与桥梁,御命水务主宰,征收江河泉塘沼泽地带的税收,且勿侵犯百姓利益,以免引起对天子不满。冬季第二月,皇帝御命专门的官员前往四海、大江、大河及驰名的发源地、急流深潭、山口湖泊、沼泽井泉祭祀。冬季末月,结冰深厚,则御命集冰,载冰入室(冰窖)。周朝正是在实践这些法律哲理思想之中,使农业得到发展,建成了大规模的堤坝沟渠网系,并创立了灌溉网、排水网和防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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