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义务造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9页(184字)
韩国《山林法》第41条规定:(1)依据营林计划规定采伐的山林所有者,应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在其采伐地造林。(2)立木采伐许可者应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在管辖采伐地域的市郡存储造林费用,在造林时期造林。(3)在第2项情况下,不在采伐地造林时,接到存储造林费用的市长、郡守,可以让山林契、山林组合或能经营山林者代理进行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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