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前后农业经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页(667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各国农业经济立法受到严重干扰。立法主要服从于战争需要。如美国多次修正了农业调整法,1942年又颁布了《紧急价格控制法》,对战时主要农产品价格实行强制管理。一些主要参战国也都制定了加强农业生产流通管制的法律。日本政府于1933年制定了《米谷统制法》、1939年制定了《米谷配给统制法》、1940年制定了《临时米谷配给统制规定》、1942年制定了《主食控制法》。二战结束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加快农业经济立法步伐。英国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法》,对农业生产补助金制度、农产品最低保证价格制度等作出了新规定。一些战败国家也开始通过立法重新整治农业。日本于1948-1952年制定了《农业改良促进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土地征用法》、《农地法》、《农药管理法》、《农作物品种法》、《主要农作物管理法》、《森林法》、《耕土培肥法》等等。东欧及亚洲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进行了土地改革。保加利亚、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民主德国、阿尔巴尼亚和朝鲜等国家都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律、法令。印度、埃及和缅甸也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土地国有法》。二战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1947年9月,中共中央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详细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和土地改革的经验,制定了《土地法大纲》。这是全国解放以前最完备的一部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