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0页(1055字)

简称“工商所”。市辖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我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法规是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工商所的机构设置 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均由市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具体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1至2人。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层机构,对于进行经常性的工商管理,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意义重大。

工商所的法律地位 工商所是上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受其派出单位的直接领导,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法律也赋予了它部分的独立权利,主要是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利。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②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可依法决定一定的行政处罚;(以上两种处罚不包括大数额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③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工商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工商所的法定职责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工商所的法定职责主要是: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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