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2页(428字)
南斯拉夫1965年颁布《海洋渔业基本法》规定:(1)从事捕鱼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许可登记手续。(2)凡以经济性捕鱼作为业务项目而经过注册的经济组织和持有经济性捕鱼允许证的个人,都可进行经济性捕鱼;但不得使用捕捞金枪鱼的浮网、拖网和潜水用具;不得使用可能超过手工活动范围的其他捕鱼资料;在离岸一海里的沿岸地区禁止使用拖网、岸边拖网、拉网;在鱼群游道上用拖网捕鱼时,禁止使用装有超过80马力发动机的船只。(3)运动性捕鱼只能使用本法规定的渔具;可使用大鱼船、运动船和其他船只;禁止使用潜水具;持有运动性捕鱼许可证的个人可以从事运动性捕鱼;除本法指定的运动性捕鱼外,其余的运动性捕鱼均按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交付补偿费,列入捕鱼所在地区的收入;沿海捕鱼运动协会的成员不交付运动性捕鱼的补偿费。(4)南斯拉夫公民或长期居住在南斯拉夫领土上的外国公民,在具备本法规定条件后,可获得经济性捕鱼许可证或运动性捕鱼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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