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公民农用地出租优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6页(377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83条规定:(1)农业组织有租赁和买进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的优先权。(2)出租或出售土地的个体农业生产,应在主管机关的布告栏中公布出租或出售土地的告示。(3)只有在区议会以自己的条令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任何农业组织愿意租用或买进该农地时,该农用地方可租给个体农业生产者。(4)在租给或售给个体农业生产者的条件优越于土地所有者租给或售给农业组织的条件时,则农用地不得租给或售给个体农业生产者。(5)违反本条第3和4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第84条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农业组织在租赁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时,不享有优先权:(1)当个体农业生产者,或其耕种土地的家庭成员服兵役时;(2)当个体农业生产者,或其耕种土地的家庭成员由于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耕作土地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