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设施申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5页(186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规定:(1)欲设置海洋设施者须按运输省令规定向海上保安厅长官申报以下事项:设置该海洋设施者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如系法人,则其代表者的姓名及住址;该海洋设施的位置及概要;其他运输省令规定的事项。(2)按前项规定提出申报的人,如有涉及到该申报内事项的变动时,应立即按运输省令规定,向海上保安厅长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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