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港湾废油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5页(218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规定:(1)港湾管理者及渔港管理者以外的人员,欲经营废油处理事业时,每座废油处理设施均须经运输大臣批准。(2)港湾管理者或渔港管理者欲经营废油处理事业时,须在废油处理设施工程开始日期前60天向运输大臣申报。(3)欲获得前条第一款批准者,须向运输大臣提出包括下列事项的申请书。(4)发现油类超过了运输省令的规定在海面上扩散的人,应立即通知附近的海上保安厅的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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