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页(525字)

关于地名管理的行政法规,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同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国家主权与民族尊严。该条例共11条,其主要内容可分下列几方面:①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②地名管理原则为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命名与更名必须依法定程序与原则进行。③地名命名应遵循本条例有关规定,有利于人民团结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全国范围内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与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④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做到规范化;中国地名的罗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该条例的制定与颁布,对于地名的命名、更名、编汇出版的规范化和维护国家主权与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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