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39页(520字)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工作报告,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提出书面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应就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对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应听取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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