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0页(703字)

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无错误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包括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部的监督。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部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如果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通知人民法院纠正或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另一方面含义是指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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