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9页(708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2·17条规定,设立一个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责任应为:(1)向部长和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长提出建议,且不必起草对环境影响的相关说明;(2)向有关机构推荐环境影响说明。第2·18条规定,委员会应就其活动向部长和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长提交年度报告。部长应公布该报告。第2·19条规定,委员会应由从事环境保护或研究环境污染破坏问题的专家组成,并按照规定活动。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副主席及其他成员若干名,其任免事宜由本部部长及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长联合推荐。主席的提名应尊重内阁的意见。除主席和副主席外,其他成员的任期为5年,且有资格连任。主席和副主席年届70岁时则不应再担任该职务。委员会成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长和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长要求辞职。第2·20条规定,如需确认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的法律地位时,应由议会进一步作出规定。第2·21条规定,当委员会被邀请要作出涉及申请豁免或发表环境影响说明的建议时,主席应在与副主席商议后,由委员会成员组成工作组,再向有关机构作出推荐;主席或副主席经其任命后为该工作组的主席。第2·22条规定,推荐建议应依据工作组大多数人成员的意见作出。根据工作组中持有与多数人相反意见成员的要求,其观点应在推荐中阐述。该成员可为此项推荐附一份涉及此观点的独立备忘录。第2·23条规定,委员会应聘用一名秘书,其人选应由部里任免,再向部长和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长联合推荐,听从委员会的指示。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办公室并由该秘书管理。第2·24条规定,委员会应起草未来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并应提交给部长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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