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采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9页(553字)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共5章27条。办法规定: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的必备文件和计划。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许可证的单位,应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1)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2)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3)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4)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5)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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