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营植树造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1页(538字)

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共分5部分,主要规定:(1)营区植树造林。各部队要按照“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要求,在每年植树节前后和适宜植树的季节组织植树造林。团以上单位在营区内植树造林,要在明确权属前提下,搞清适宜植树的地段,面积和立地条件,制定规划,绘制分布图,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营区“四旁”植树要多栽速生乔木,辅以花草、果木,逐步向花果化、园林化方向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按基地面积计算,每15平方米左右要有一棵成活树。条件好的单位,人均成活树要达到20棵以上。部队对较大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要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尽可能做到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部队的农牧场要营造林带、林网和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实现农田、牧场林网化。有条件的团以上单位,要自办苗圃,培育树苗。营区造林要实行责任制,采取包栽、包活、包成林的办法,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新建营区的绿化,其绿化面积,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所需要经费列入基建投资开支。各级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部队植树造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