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8页(1223字)
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通过协商达成一定协议以确定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诉讼中的民主性,有利于活跃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有利于避免拖延诉讼。协议管辖起源于罗马法,这一管辖制度的确立是以“当事人意志自由”为理论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争议应提交的法院。协议管辖在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同。
协议管辖的种类 协议管辖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划分,可分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类。明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在合同中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个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默示的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出双方当事人就法院管辖达成合意,默示协议管辖,因此又称为推定的协议管辖或拟制的协议管辖。一般而言,各国普遍认可的默示协议管辖多是指原告向某一无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异议而是答辩应诉,接受了该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即视为被告默示了原告所选择的管辖法院。这种以被告的应诉行为作为衡量标志的管辖,多称为应诉管辖。
协议管辖适用的条件 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审法院。案件的第二审法院或第三审法院是不可能通过协议约定的。第二,协议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协议管辖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明示的协议管辖只能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管辖合同,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条款。默示的协议管辖则以被告的行为来确定。第四,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对协议管辖没有明确具体的限制,如日本、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协议管辖可适用于一切民事案件;有的如英国、德国则限于一定的范围,英国只对契约案件承认当事人的协议,德国则要求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合意管辖,以契约双方当事人是商人而又不属于《商法典》第4条所规定的手工业者或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财产时为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适用在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中分别作了规定,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只限于在合同纠纷中允许当事人以书面的协议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选择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既规定了明示的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也规定了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