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超国界环境影响评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8页(406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7·38a条规定,如果一项活动在准备工作期间环境影响说明的草案已经完成,当其在荷兰对公众公开的同时,本章规划汇集的内容,应介绍给一个国家的政府或由政府任命的部门。其内容应作为双边关系中谈判工作的基础。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实施应由本部部长负责。第7·38b条规定,在按本章规划汇集内容显示出对另一国家的环境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后,本部部长应毫无偏见地尽快告知该国的政府或由政府任命的部门。第7·38c在对另一国家的环境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应按照第7·12条的规定送交本部部长一份通知的复印文本和有关和7·38a条第1款的申请请求。第7·38d条规定,如果另一国家怀疑在荷兰境内的一项活动可能给该国环境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在准备工作中必须起草环境影响的说明,本部部长应根据第7·38a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向该国提出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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