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权登记记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2页(217字)

台湾《水利法》第38条规定,水权状记载下列事项:(1)登记号数及水权状号数。(2)申请登记年月日及号数。(3)水权人姓名。(4)核准水权年限。(5)用水标的。(6)引用水源。(7)用水范围。(8)使用方法。(9)引水地点。(10)退水地点。(11)引用水量。(12)水头高度(水力用)。(13)水井深度(地下水用)。(14)用水时间。(15)登记主管机关。(16)其他应行记载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