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0页(591字)

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原则。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从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在革命初期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其核心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干涉。这主要表现在:①审判组织机构独立,单独成为体系;②法官独立,即法官按“自由心证”独立行使审判权;③法官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也不得提前退休。1787年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机关和国王行使。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均进一步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拘束。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朝鲜、南斯拉夫等国家,也都实行法院或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在中国,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最早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认了这一原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重申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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