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96页(620字)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必须与议题有关。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三十六条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一切动议、发言要做好记录。发言人有权利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进行校正。议事记录由档案室归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