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8页(1079字)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联系本级和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四)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五)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活动;
(六)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评议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有关单位的工作;
(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接待和办理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九)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十)指导选区依法补选或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处理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或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