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573页(352字)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修改的,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修改说明。

地方性法规草案交付表决前,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宣读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全文。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交付本次会议表决表示异议的,由主任会议征求委员意见后就是否交付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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