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5页(365字)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作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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