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83页(673字)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以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本省各地视察工作时,应联系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送常务委员会《会报》和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同代表建立通信联系。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在本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条 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应责成有关承办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