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任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3页(1199字)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所担负的根本任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国家任务。在建国初期主要任务是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下的任务,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宪法》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接着又指出,通过总任务的实现,“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我国本来应该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就把国家的主要任务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但是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和干扰,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才终于实现了这个转移。
我国1982《宪法》的序言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新时期的国家任务,这就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今后国家任务的规定,是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纲领,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今后努力的方向。
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我国人民最根本的任务。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在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还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互为条件,关系非常密切。我们要建设的高度物质文明,就是要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心。只有搞好物质文明的建设,才能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和积累物质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也才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条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物质文明建设不仅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保证它的正确发展方向。没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③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指,全体人民充分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事业是全体人民的事业。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使多项事业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同时,还要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这就要求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备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