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2页(739字)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实现其所担负的历史任务而进行活动的基本方向和最主要的方面。由国家的本质和根本任务决定,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的阶级本质、使命和总的方向。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肩负着实现宪法规定的新时期总任务,即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①保障人民民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这要求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改革与完善政治体制,并不断纠正个人专断与侵犯民主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贯彻人民民主原则。②对敌人实行专政。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必须进行斗争。所以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基本职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③组织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职能。这一职能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新中国刚成立时主要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社会主义革命完成后,表现为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④组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还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组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是要抓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二是要大力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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