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1页(2473字)

中国工人阶级通过其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人民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同一涵义,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虽然人民民主这个概念由共产党与工人党情报局于1947年最先使用,但是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在本世纪40年代初写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着作中就已经开始形成。“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出现于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书第二章的前言之中。接着,于1948年12月,毛泽东在其《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首次公开使用。此后,他在1949年3月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同年6月,在其《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80页),并且指出了“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同前,第1475页)所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和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和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的武装斗争,艰难曲折地走过了农村包围城市取得全国胜利的道路,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成为新中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曾产生许多城乡革命群众组织“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市民大会,这些组织,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萌芽形态。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布成立“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载明:“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在当时的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联合农民和小资产阶级,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工农民主专政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早期尚未定型前的雏形。抗日战争时期建立的以“三三制”原则组成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第三种具体的国家政权形态。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逐步推行的以推翻三大敌人的统治和建立新中国为宗旨的人民代表会议及由它选出的政府委员会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国家政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由地方性国家政权转变为全国性国家政权前夕的过渡形态。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序言宣布,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这样,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历了解决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任务的阶段。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进入了解决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的历史阶段。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到1956年的秋季基本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拓宽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民主的范围,扩大了它的社会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同使命。早期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剥夺剥削者的政策消灭资产阶级。在中国,由于资产阶级本身分为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中国政府根据生产资料占有者对中国革命的态度和生产资料本身在国计民生中起的不同作用,决定采用不同的政策。中国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一贯反对中国人民革命,它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垄断了国民经济,同外国帝国主义勾结起来危害中国人民,故采用无偿没收官僚资本为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始终同情革命或积极参加人民革命运动,不断地克服其动摇性和妥协性,其生产资料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助于扩大和发展民族工商业,因此,对它的生产资料通过社会主义和平改造,即用赎买政策将其通过不同方式逐步地改造成为全民所有制经济。改革封建的土地制度,把地主阶级用来剥削农民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或地少的贫苦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从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都属于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体,这种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这种专政同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实行的剥削阶级专政完全不同,从行使民主权利的主体和专政的对象看,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其最高原则都是工农联盟。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结成联盟,就意味着工人阶级的领导权由于得到人数众多的农民的拥护和支持而得到保障;农民阶级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之后使它走上了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从而使它有了最终摆脱贫困和落后的可能性。这两种同一性质的专政,都有实现工人阶级领导权、使农民集体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都有消灭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的未来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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