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1页(477字)

亦称“新民主主义国家”(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无产阶级革命时代,通过民族民主革命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在东欧和亚洲兴起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都属于人民民主国家。东欧地区的人民民主国家是指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国。其特点主要是,实行人民民主制度,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领导核心是各该国的共产党和工人党,经过了民主革命阶段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两个阶段,建立包括各革命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在内的群众性社会政治组织人民阵线,实行各该国共产党或工人党领导的多党制和一党制。在革命发展的第一阶段上完成民主革命任务,在革命发展的第二阶段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社会主义革命任务,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新中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1954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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