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登记抵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2页(180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393条渔船的抵押规定:(1)在本章开始实施后渔船或其利益的每次抵押如果仍有效必须由登记员登记。(2)在本章开始实施前的渔船或其利益的抵押如果在本法律开始生效时仍然存在,必须在3个月内到登记员处登记,除非在此之前已被免除。(3)登记员必须登记渔船的每一次抵押,按照渔船登记的次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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