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工商噪音管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6页(426字)
澳门1994年《环境噪音管制规则》第8条规定:(1)如工业、商业或服务性行业单位之设立、运作及现存单位之扩展,产生骚扰噪音者,则不准进行。(2)如造成骚扰噪音之单位于本法规开始生效前已开始运作,监察实体应订定一期间,以使其所有人呈交一份拟采取减少噪音措施之计划,或一份具充分理由之研究报告书,说明减少噪音措施而引致之负担,将使单位经营出现经济困难。(3)为上数款之效力,如用作工业、商业及服务性行业之楼宇或独立单位所发出之噪音之A计权等效连续声级值与在参考期间内之95%时间内(L95)超出之背景声级值之差高于10dB(A),则视为产生骚扰噪音。(4)上款所指之噪音A计权等效连续声级,按“声学规定”确定。(5)在所订出之期间内不呈交第二款所指之计划或研究报告书,或该计划或研究报告书不获核准,得引致场所运作之终止。(6)如获核准计划中所规定之措施未按计划所规定之期间及条件实行者,亦适用上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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