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0页(865字)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政权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欧洲和亚洲先后建立一系列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政权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然而,人民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不同的国度内各有自身的特点,因为每个国家的社会变革都是在独特的历史和国情条件下实施的,无论在欧洲还是在亚洲,人民民主政权制度,一般都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欧洲一些国家,从1944年秋季到1947年,主要解决了反对法西斯和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务,消灭法西斯的统治及其在地方的代理机构,消灭中世纪封建土地残余制,从而建立了多数人统治的人民民主国家。在人民民主发展的第二阶段上,由于采取了生产资料国有化、消除外国垄断组织的影响,使国家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最终建立了人民民主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在欧洲一些国家中,人民民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除了建立工农联盟之外,还建立了工人阶级与非无产阶级劳动群众的联盟的组织形式:人民阵线。这是一个团结联合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社会政治组织。在多数人民民主国家里,与前苏联历史上形成的一党制相反,实行了多党制,并且在多党制情况下,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保持其领导作用。

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经过了两个发展时期,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不同于欧洲一些国家内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制度。中国各族人民是从中国共产党成立时起就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长期的武装斗争,终于在1949年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第一个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1954年开始实施我国第一个社会主义宪法,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1982年《宪法》明确提出,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了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第二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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