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武器使用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0页(1239字)

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或不准使用武器的规则。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处所指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我国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主要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中有明确规定。

武器使用原则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按规定使用警械;当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法律规定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武器使用的法定情形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①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②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③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④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⑤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⑥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⑦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⑧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⑨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⑩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⑾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⑿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⒀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⒁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品拒捕、逃跑的;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按以上情形使用武器,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不得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①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②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停止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①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②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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