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国际公约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2页(196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7节规定:(1)兹指定内政部长作为公约所要求的“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他应通过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履行“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所负的职责。(2)该部长应当从事为发行该公约而为管理机构规定的职责所必需的及适当的一切活动。(3)该部长应当从事为履行该公约为科学机构规定的职责所必要的及适当的一切活动。
上一篇:美国濒危物种国际技术援助立法
下一篇:美国濒危物种国际公约咨询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