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城市公园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8页(203字)
韩国《城市公园法》第5章监督中规定:(1)市长、郡守或公园管理厅有权对违反本法命令者进行停止效力、变更事业的处分。(2)市长、郡守或公园管理厅为减少或避免在公共安全、秩序维持、公共利益方面的损失,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对取得许可者进行处分。(3)建设部长在市长、郡守或公园管理厅行使处分权出现失误时,可命令市长、郡守或公园管理厅取消、变更或纠正所进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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