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械使用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0页(777字)

规定人民警察在何种情形下使用警用器械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可分为驱逐性、制服性和约束性警械。我国有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中。

警械使用原则 警械应依法使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驱逐性和制服性警械使用规则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①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③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④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⑤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⑥袭击人民警察的;⑦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约束性警械使用规则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①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②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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