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船许可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6页(531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14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不可转让性中规定:(1)根据本法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在其发放当年的12月31日到期,但许可证被暂时注销或许可证中有其他规定的情况除外。(2)更改或改变,或者同意更改或改变已获得许可证的渔船或渔机的马力、规格或吨位,且未经总局长书面批准而同意使用马力、规格或吨位更改或改变了渔船或渔机者,均为罪犯;总局长可以拒绝批准更改或改变已获得许可证的渔船或渔机,除非他认为合理管理某一渔业而必须更改或改变这种渔船或渔具。(3)根据本法发放给渔船、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的任何许可证只对这些渔船、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本身有效,因此,这种许可证不得转用于其他渔船、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的明显位置;凡使用其他渔船的字母、编号或其他识别方法的渔船,其船主、每一个船员均为罪犯。(4)根据本法发放给渔船、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的许可证或执照都以申请者的名义发给,这样的许可证或执照不得转让;凡使用他人名义发放的许可证或执照的人即为罪犯。(5)作为当地渔船而获得许可证的渔船一旦不再是当地渔船,其原发许可证立即失效,并视为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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