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船许可注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6页(347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12条未开始捕捞作业中规定:(1)如果从根据本法发放的任何许可证或执照发放之日起的3个月后,有关的捕捞作业还未开始进行,则总局长可以吊销这种许可证或执照,而许可证或执照的持有者必须在发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通知后,立即交出许可证或执照。(2)在总局长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决定前,应给有关持有者说明其许可证或执照不应被吊销的原因的机会。第13条拒发许可证或者暂时注销或吊销许可证中规定,如果总局长认为,根据有关的渔业计划,并根据其发布的实施这种计划的命令,为合理地管理某项渔业而必须拒发或者暂时注销或吊销许可证时,则总局长可以拒发或拒绝更新本法中所述的许可证,或者可以将根据本法发放的许可吊销或暂时注销一段他认为合适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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