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船建造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6页(377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9条有关新造渔船许可证或执照的申请中规定:(1)必须在新造渔船开工建造以前向总局长提出为新造渔船发放本部分所述的许可证或第5部分中所述的执照的申请,并附上总局长要求的或根据本法制订的条例中规定的计划、说明或其他资料。(2)申请人可在收到总局长的书面批准后,按照批准书上指定的包括有关渔船的马力、尺寸和吨位或现有渔船的处理情况在内的条件,进行新船建造。(3)总局长可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拒绝给已批准建造,但尚未建成的渔船发放许可证。(4)如果按照渔业计划,只有在将从事某一指定渔业的新造渔船用于更换区有许可证和执照的同类旧渔船时,才能给这种新渔船发放本部分中所述的许可证或第五部分中所述的执照,则总局长在现有旧渔船未根据其规定处理掉之前,不得向这类新造渔船发放许可证或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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