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外国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8页(396字)
利比里亚1973年颁布《渔业修正章程和条例》规定,对没有利比里亚人控制股份的渔业公司或企业不得颁发在利比里亚水域进行商业捕捞的许可证;没有有效的许可证,任何外国渔船、公司或企业不得在利比里亚水域从事商业捕捞;任何外国渔船未持有利比里亚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或执照,在利比里亚领海捕鱼,其渔船将被扣留并没收船上渔获物,对船主处以5000利比里亚元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另外,法规还对办理外国捕捞许可证收费作出规定,即50英尺以上的渔船收费225美元;50英尺以下的渔船收费150美元;刺网船收费50美元;海滩围网船收费40美元;游钓渔业收费30美元;克鲁渔民办证收费15美元。根据《利比里亚-象牙海岸协定》规定,相互授予对方各自的3艘渔船的互惠捕捞权,可互不收费。其中虾拖网船,可长约700英尺,350马力,并装备有25吨冷藏能力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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