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零售交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6页(186字)

台湾1983年《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4章规定:(1)凡销售农产品的零售市场,应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2)尚未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地区,农民或农民团体可与零售商、零售商团体订立契约,供应其所需要的农产品。(3)为维护国民健康,配合产销,促进售价及利润的合理,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农产品零售交易应予辅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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