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6页(281字)
台湾1983年《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3章中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公用事业,其设立及业务项目,由各级主管机关规划,并可编列预算予以补助。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主体,以符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为限:(1)农民团体;(2)农民团体共同出资组织的法人;(3)政府机关或乡(镇、市)公所及农民团体共同出资组织的法人;(4)农民及农产品贩运商共同出资组织的法人;(5)政府机关或乡(镇、市)公所出资组织的法人;(6)政府机关或乡(镇、市)公所、农民团体及农产品贩运商共同出资组织的法人。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主体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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