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交易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6页(457字)
台湾1983年《农产品市场交易法》第5章规定:(1)违反本法有关农产品交易不得垄断、操纵价格或故意变更质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未经省(市)主管机关登记并发给许可证营业的,或非因不可抗力擅自停业、歇业的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其领有许可证的并撤销许可证。(2)违反本法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供应人或承销人在同一市场不得兼营承销及供应业务的,或在未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地区向农民购买农产品应携带贩运商许可证的,或销售农产品的零售市场,应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的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锾,其领有许可证的并可撤销许可证。(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其领有许可证的并可撤销许可证:供应人拒绝或有妨碍主管机关查阅交易资料的;农产品第一次批发交易未在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将贩运商许可证、承销人许可证供他人使用的;违反当局主管机关依本法发布的命令的。依本法所处的罚锾,拒不缴纳的,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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